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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發布《新華社信息新聞報道禁語和謹慎語(最新修訂)》。本版在2015年11月出版的《新華社信息報道(第一批)》45篇禁語和標準條款的基礎上,增加57篇文章(新增文章用紅色標注)。供你參考。


一、政治和社會生活


1.對于身體有損傷的人,避免使用“殘疾人”、“獨眼巨人”、“盲人”、“聾子”、“傻子”、“書呆子”、“弱智”等貶義詞,使用“殘疾人”、“盲人”、“聾子”、“弱智”或“弱智”等詞語。


2.在報道各種事實,尤其是產品和商品時,避免使用“最好”、“最好”、“最有名”、“最先進”等極端的評價詞。


3.藥品報告不得含有“最佳療效”、“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治愈率”等字樣,藥品報告不得含有“治愈后治愈”、“無效退款”、“保險企業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的制備方法”、“醫藥之王”、“國家新藥”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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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避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男神”、“女神”等詞語,使用“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


5.在報道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時,要謹慎使用“個人”一詞。除了黨中央、國務院召開的重要會議,“大召集”一詞不用于例會。



6.避免對國內領導干部和國企負責人使用“老板”。


7.報告通常不會有意突出某一類型的群體或身份。比如在災難報道中,避免使用“死者一人是北大學生,其余為普通人”的類似提法。


8.避免使用“踐行八榮八恥”的表述,采用“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


9.禁止在報道中使用“哇”、“操”等臟話和俚語。近年來,互聯網術語中各種詞語縮寫后新產生的“pk”和“TMD”(PK這個詞可以從媒體上使用)也不能用于報道。近年來,在不遵循中國規則的“偶像化”活動中創造的“玉米”、“絲綢”、“涼粉”等特殊詞語,只能在我們的報道中使用其原始含義,而不能作為表達“明星崇拜者”的延伸含義。如果由于報告中引用的需要而無法避免這類詞語,則應使用引號,并添加括號以顯示其實際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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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信息媒體和網站應禁止的38個不文明用語:裝逼、草泥馬、特供、撕扯、馬拉戈壁、爆菊、jb、留逼、本刁、齊B裙、法式魷魚、喪母、雞、裝13、逼、蛋疼、傻、綠茶、你媽、


二.法律法規


11.當信息稿件涉及以下對象時,不宜公開舉報其真實姓名:犯罪嫌疑人家屬;涉案未成年人;使用人工授精等輔助生殖手段的孕產婦;嚴重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因暴力而被迫賣淫的婦女;艾滋病患者;有吸毒史或被迫戒毒的人。當涉及到這些人的時候,手稿可以用他們的真實姓氏加上“一”字來指代,如“張”、“李”。使用別名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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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避免使用“犯罪嫌疑人”,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1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不要用“把XX放到被告席上”等主觀句子。

14、不得使用“XXX黨委決定給予某政府干部行政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以使用“XXX黨委建議給予XXX撤職、開除等處分”。

15.不要稱呼“NPC常務委員會副主任”或“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NPC各級常委不應稱為“NPC常委”。


16.國務院研究機構、直屬機構和其他直屬機構的名稱應當書寫完整,不得簡稱“國務院”。


17.“村委會主任”簡稱“村長”,不得稱“村長”。大學生村干部可以叫“大學生村官”,只是不應該叫“村官”。

18.在案例報告中提到“小偷”和“強奸犯”時,不要使用他們的社會身份或籍貫作為標簽前綴。比如以前是工人的小偷,不應該寫成“工人小偷”;一個教授做了一個案例,不要寫成“教罪犯”;不要寫得像“河南賊”或者“安徽農民黑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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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國務院國家審計署的行政首長和副行政首長分別稱為“審計長”和“副審計長”,而不是“主任”和“副主任”。

20.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應寫成“檢察院院長”。


21.不應稱為“xx省省委書記”或“xx市市委書記”,而應稱為“xx省市委書記”或“xx市市委書記”。



22、通常不再公開采用“黨外人士”的提法。在特定情況下,如果有必要強調民主黨派人士的身份,可以采用“非CCP人”。“黨外人士”強調的是中國共產黨黨內黨外的區別,這種區別已經確立,可以繼續使用。


23、除過去特定歷史時期外,不再繼續使用“少數民族”的稱謂。


三.族裔和宗教類別[/s2/]


24、對于各民族,不得使用帶有侮辱性的舊社會稱呼。應采用“會”而不是“會”和“蠻子”。不能隨意縮寫,比如“蒙古語”不能縮寫為“蒙古語”,“維吾爾語”不能縮寫為“維吾爾語”,“韓語”不能縮寫為“現”等。


25、禁止口頭語言或專業語言含有民族名稱的侮辱性語句,不得用“蒙醫”來指代“庸醫”。“蒙古人”不應該用來指“先天愚型”。


26.少數民族的支系和部落不能稱為民族,只能稱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川慶人”,不能稱為“摩梭人”、“撒尼人”、“川慶人”。


27.不要把古代民族的名字和后世的名字混淆了。比如“高句麗”不能叫“朝鮮”,“哈薩克”“烏茲別克”不能叫“突厥”“突厥”。


28.“穆罕默德”泛指伊斯蘭的先知。一個小穆斯林的名字叫“穆罕默德”。為了區分和避免誤解,應該給這些穆斯林起姓,也就是用兩個名字。


29.“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總稱,宗教和國籍不能混淆。不能說“回族就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如果在手稿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名為“穆斯林”。


30.有關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道,不得提及與豬有關的內容。


31.穆斯林宰殺牛羊家禽,只說“宰”,不寫“殺”。

4.香港、澳門和臺灣以及領土和主權類別


32.香港和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在任何文案、地圖或海圖中,都不應將香港和澳門誤認為“國家”。尤其是與其他國家的名稱一起使用時,應遵守“國家和地區”的限制。


33.不得將香港、澳門與中國并列提及,如“中國與香港”、“中國與澳大利亞”。內地、香港、澳門不應稱為“內港”、“內澳”,可以采用“內地與香港(澳門)”、“京港(澳門)”、“滬港(澳門)”。


34.“臺灣”和“祖國大陸(或‘大陸’)”是相對應的概念,“香港、澳門”和“大陸”是相對應的概念,不應混淆。


35.港澳臺居民不得以“中國”或“國內”身份來大陸(大陸)。不說“港澳臺游客來中國(國內)旅游”,應該叫“港澳臺游客來大陸(大陸)旅游”。


36、中央領導同志出訪港澳應叫“視察”,不叫“視察”。中央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訪問香港、澳門,應稱為“考察”或“訪問”。


37.指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氣象組織等包括香港、澳門在內的國際組織成員時,統稱“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世界氣象組織成員”,不得稱“成員國”。


38.在國際奧委會或其他體育事務中,一般是根據相應章程的要求或約定進行召集。例如,“中國奧委會”可以稱為“中國奧委會”,“中國香港奧委會”可以稱為“中國香港奧委會”,“中國國家隊”可以稱為“國家隊”,“中國香港隊”可以稱為“香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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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區分“香港(澳門)居民(公民)”和“香港(澳門)同胞”的概念。前者是指居住在香港(澳門)的所有人,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以及中國居民和外國居民,后者是指中華民族大家庭的成員。


40.區別國界和海關邊界的概念。邊境是指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領土。從邊疆的立場來看,香港和澳門屬于“領土”。關境是指適用同一海關法或關稅制度的地區。從關境來看,香港和澳門是單獨的關區,與內地相比是“海外”。去港澳的內地人員不是出國,而是出境,所以去港澳的內地人員納入出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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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港澳臺業務列為國內業務的特殊類別進行規范管理,大陸與港澳臺之間的交通航線稱為“港澳臺航線”或“國際/港澳臺航線”;手機“港澳臺漫游”服務單獨表述,或稱“國際/港澳臺漫游”,或稱“跨境漫游”或“地區漫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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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港資、澳資公司不允許歸為外資公司,表述時“視同外資”、“參照外資”。


43.內地與香港、澳門在交流合作中簽訂的協議文本不能稱為“條約”,可以稱為“安排”、“協議”;mainland China、香港和澳門不得使用國家間適用的專有術語。


44.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的司法聯系和司法協助,不應適用國際法的條款。例如,內地與香港、澳門按照涉外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程序進行司法協助時,不應使用“中外司法協助”、“國際司法協助”、“中國-香港(澳門)司法協助”等提法,應表述為“區際司法協助”或“內地-香港(澳門)司法協助”;對于兩地管轄權或法律規范的沖突,應采用“管轄沖突”、“法律沖突”等規范性提法,不應采用“侵犯司法主權”等不規范提法;不應使用“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表述,而應稱之為“轉移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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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香港、澳門回歸祖國不應稱為“主權移交”或“主權恢復”,而應表述為中國政府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移交政權”。回歸前的香港和澳門不應該稱為“殖民地”,而應該稱為“殖民統治下”。香港和澳門不應被視為或稱為“次主權”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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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不得使用內地與港澳“融合”、“一體化”或深圳與香港、珠海與澳門“城市化”等字眼,以免被解釋為模糊“兩制”的界限,不符合“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


47.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官方機構和機構安排按照《基本法》表述。比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不能說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不能說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香港和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不能用“三權分立”來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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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港澳反對派自我贊揚的言論和提法,要謹慎引用。如果避免使用“雨傘運動”這個詞,應該叫“非法‘占領’”或者“非法‘占領’”;如果不叫“中國第三子”,應該叫“非法“占領中國”的始作俑者”。你開展輿論斗爭,可以稱之為“三丑職業”;香港天主教教區退休主教陳日君,應該叫“前主教”,而不是“名譽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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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949年10月1日以后臺灣的政權應該叫“臺灣當局”或“臺灣方面”。避免使用“中華民國”,避免使用“中華民國”作為歷法、旗幟、徽記和歌曲。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臺灣領導人(副領導人),但可稱為“臺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臺灣地區領導人(副領導人)”。臺灣的“總統選舉”可以稱為“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簡稱“臺灣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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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避免使用“臺灣政府”一詞。不要以所謂“國家”、“中央”、“國家”的名義直接使用臺灣當局設立的官方機構的名稱,要注意臺灣的“一府”(“總統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下屬機構,如“內政部”、“文化部”等。比如“總統辦公室”,可以稱之為“臺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臺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立法院”可稱為“臺灣立法機關”;“行政院”可稱為“臺灣行政機構”;臺灣當局行政院各部、各委員會可稱為“臺灣某些事務部門”和“臺灣某些事務當局”。比如“文化部”可以稱為“臺灣文化事務主管部門”,“中央銀行”可以稱為“臺灣貨幣政策主管部門”,“金融管理委員會”可以稱為“臺灣金融監管機構”。在特殊情況下,有必要直接稱呼這些機構,現在可以直接采用MAC,通常稱為“臺灣MAC”或“臺灣M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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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如果你不以“國家”、“中央”、“全國”的名義直接使用臺灣當局設立的官方機構官員的官銜,可以稱之為“臺灣名人”、“臺灣政要”或“xx先生(女士)”。“總統辦公室秘書長”可稱為“臺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主任”、“臺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主任”;對于“行政院長”,可以稱之為“臺灣行政機構負責人”;“臺灣各部、各委員會負責人”可以稱為“臺灣當局某事務部門負責人”;對于“立委”,可以稱之為“臺灣民意代表”。臺灣省市以下(含臺北、高雄等「行政院直轄市」)政府機關之名稱及官職,如省長、市長、縣長、議長、議員、鄉鎮長、局長、主任等,均可直接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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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總統府”、“行政院”、“孫中山紀念館”等。,作為地名,書面采用時可靈活解析,可改為“臺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臺灣行政機關辦公室”、“臺北中山紀念堂”等。


53.“政府”一詞可用于省、市、縣以下的行政機構,如“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不加引號,但臺灣當局設立的“福建省”、“連江縣”除外。臺灣省、市、縣的行政和立法機關不應使用“地方政府”和“地方議會”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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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當涉及“臺獨”黨“臺灣團結聯盟”時,可能不能簡稱為“臺灣統一黨”。鼓吹“臺獨”的“時代力量”,需要用引號解決。“福爾摩沙”和“福爾摩沙”因其殖民色彩不宜采用。如果確實有必要采用的話,要加引號。


55、國民黨、民主進步黨、人民第一黨等黨的組織和人員職務,一般不加引號。當國共兩黨并列時,可以稱為“國共兩黨”。對于國共交流,避免說“國共合作”、“第三次國共合作”。人民第一黨和新黨沒有貼上“臺灣”的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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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臺灣民間組織通常不被引用,但以民眾名義出現的官方背景的團體,如在臺灣當局外設立的所謂“經濟文化代表處(辦事處)”,則應被引用;反共機構和組織(如“反共愛國聯盟”、“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和帶有“中華民國”字樣的名稱應盡量避免,或采取靈活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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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島上帶有“中國”和“中國”字樣的非政府組織、企業和機構,如臺灣的“中國航空空公司”、“中華電信”、“中國美術學會”、“中國道教文化協會聯合會”和“中國兩岸婚姻協調促進協會”,可直接稱為“臺灣”


58.所有以民間身份來訪的臺灣官員都應被稱為民間身份。為執行兩岸協議來訪的臺灣官員可稱為“兩岸xx協議臺灣方面召集人”和“臺灣xx事務部門負責人”。


59.與我同名的臺灣高校和文化機構,如“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前面應加上臺灣、臺北或其所在地區,如“臺灣清華大學”、“臺灣交通大學”、“臺北故宮博物院”。一般應避免使用“臺北故宮博物院”一詞。


60.臺灣采用“國民”一詞的學校和機構,必須去掉“國民”一詞。比如“國立臺灣大學”應該叫“臺灣大學”;“xx小學”“xx中學”應該叫“xx小學”“xx初中”。


61.金門、馬祖的行政區劃歸福建省管轄,因為不能稱臺灣金門縣、連江縣(馬祖地區),可以直接稱金門、馬祖。從地理上講,金門、馬祖屬于福建離島,不能稱之為“臺灣離島”,可以稱之為“外島”。


62.臺灣當局及其所屬機構的規范性文件和各種公文,應當引用或者靈活解決。臺灣當局或其附屬機構的“白皮書”可稱為“小冊子”和“文件”。


6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不得稱為“大陸法”。臺灣所謂的“憲法”應該改為“臺灣憲法規定”,而且“修憲”、“修憲”、“新憲法”都應該引用。適用于臺灣的《法律》更名為《臺灣有關規定》。如需引用臺灣當局頒布的“法律”,則應引用并冠以“所謂”二字。不得使用“兩岸法律”等含義相當的詞語,可就“兩岸律師事務”、“兩岸婚姻與遺產問題”、“兩岸投資保護問題”等相關文本和問題作出具體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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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兩岸關系事務是中國的內政,在解決涉臺法律事務和相關報道時,應避免使用國際法中的特殊術語。例如可以使用“護照”、“證件認證驗證”、“司法協助”、“引渡”、“走私”,如“旅行證件”、“兩岸公證書”、“證件驗證”、“司法合作”、“司法協助”、“遣返”、“私人過境”。涉及臺灣海峽水域的,不得使用“臺灣海峽中線”字樣,需要引用的,應當加引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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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中國在國際場合涉及,應該叫中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不是自稱“大陸”;涉及到臺灣,就應該叫“中國臺灣”,臺灣不能和其他國家并列。當確實需要并列時,應標注“國家和地區”。


66.不屬于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非政府國際經濟、貿易、文化、體育組織的臺灣代表團,不應稱為“臺灣”或“臺北”,而應稱為“中國臺北”和“中國臺灣”。如果在特殊情況下采用“中華臺北”,需要事先咨詢外交部和臺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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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臺灣在世貿組織中的名稱是“臺灣、澎湖、金門、馬祖關稅區”(簡稱“中國臺北關稅區”)。從2008年開始,由我安排允許臺灣參加的世界衛生大會、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大會等國際組織,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將臺灣代表團稱為“中國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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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兩岸交流活動應稱為“兩岸xx活動”。當臺灣與港澳并列時,應稱為“港澳臺”或“臺港澳”。海峽兩岸、香港、澳門聯合舉辦的交流活動,不得用“中國、香港、澳門、臺灣”表示,而應稱為“海峽兩岸、香港”、“海峽兩岸、澳門”、“海峽兩岸、香港澳門”。避免“兩岸三地(四地)”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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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臺灣人在祖國大陸的投資,不應稱為“中外合資”、“中臺合資”,而應稱為“滬臺合資”、“桂臺合資”等。來投資的臺商可以叫“臺商”,但不能叫“外商”;相應的,我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不能叫“中國這邊”,只能叫“福建這邊”和“上海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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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但考慮到臺灣同胞的心理感受,通常不叫“臺灣省”,而經常用“臺灣地區”或“臺灣”。


71.應引用具有“臺獨”性質的政治術語,如“臺獨”、“臺獨”、“臺灣地位未定”、“臺灣居民自決”、“臺灣主權獨立”、“去中國化”、“合法臺獨”、“太陽花學運”等。


72.臺灣教育文化產業“去中國化”的政治術語應根據語境意義和語境差異來解決。如“故土”、“主體意識”等。,并應引用與祖國分離和對立的含義。


73.荷蘭和日本對臺灣的占領和殖民統治,不能稱為“荷蘭統治”或“日本統治”。我們絕不能將歷屆中央政府對臺灣的治理等同于荷蘭和日本對臺灣的占領和殖民統治。


74.說到臺灣同胞,可以叫“臺灣人”、“臺灣人”、“臺灣同胞”。


75.在不涉及臺灣的情況下,我將不稱中國為“大陸”,并避免使用“中國大陸”一詞,這個詞只能在與臺灣相對時使用。“中國的(或中國的)改革開放”、“中國的(或中國的)流行歌單”等提法是不應該采用的。


76.不要在“國家文物局”等中央直屬機構面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大陸政府”,也不要在“大陸統計”面前稱國家統計為“大陸統計”。涉及國家重要統計時,如不包括臺灣統計,則應在國家統計后括號內注明“不包括臺灣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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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一般不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或“1949年前(后)”等表述。


78.中央領導同志在臺灣問題上的活動,要根據情況采取不同的稱呼。比如在政黨交流中,大部分都是只用黨內職務。


79.中共中央臺灣事務辦公室稱為“臺灣就業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稱為“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可以稱為“中央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要注意它們在不同場合的不同稱呼和用法。比如在兩岸政黨交流中,經常使用“中央臺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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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簡稱“海協會”,不含“大陸”;“臺海交流基金會”可以稱為“SEF”或“臺灣SEF”。海協領導人被稱為“主席”,SEF領導人被稱為“主席”。兩個組織可以合并,稱為“兩會”或“海峽兩岸兩會”。兩會不叫“白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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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與臺灣事務委員會之間的聯系信息表達機制是兩岸事務主管部門之間的對話平臺,不能稱為“官方聯系”。這個機制并沒有延伸到海峽兩岸的其他商業當局。


82.對于「九二共識」,避免使用臺灣的「九二共識,一中一臺」。一般一個中國、一個中國政策、一個中國框架沒有引用,引用了“一國兩制”。


83.臺灣同胞經日本、美國等國往來大陸和臺灣,不能叫“經第三國回大陸”,也不能叫“經第三國回臺灣”,應該叫“經xx國回大陸(或臺灣)。


84.閩南話是臺灣人日常使用的一種漢語方言,不得稱為“臺語”,各種出版物和場所不得采用或出現“臺語”字樣。如果臺灣歌手不能簡單的叫“臺灣”歌手,可以叫“臺灣閩南”歌手,真的無可避免的時候就要引用。當臺灣所謂的“國語”無法避免時,要加引號;當涉及兩岸語言交流時,應采用“兩岸漢語”,而不是“兩岸漢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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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臺灣少數民族不叫“原住民”,可以統稱為臺灣少數民族,也可以起特定的名字,如“阿妹”、“泰亞”。在國家的官方文獻中仍稱之為高山族。


86.在臺灣使用“迷你三通”一詞時,應加引號,或“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地區直接往來”。


87.南沙群島不應稱為“普拉特利群島”。


88.釣魚島不能稱為“尖閣列島”。


89.嚴禁稱新疆為“東突”,在涉及新疆分裂勢力時避免使用“新疆獨立”、“維護獨立”。


五、國際關系


90.國際組織的一些成員包括一些國家和一些地區。當涉及到這類國際組織時,不應使用“成員”或“成員”。比如用“世貿成員”、“亞太經合組織成員”代替“世貿成員”、“世貿成員”、“亞太經合組織成員經濟體”,用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代替亞太經合組織峰會。亞太經合組織中臺灣的英文名稱是中國臺北,中文翻譯應謹慎使用。我稱之為“中華臺北”,臺灣稱之為“中華臺北”,而不是“中國臺灣”或“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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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朝鮮”不應該用來稱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而應該簡稱為“朝鮮”。英語應該采用“民主的人& # 39;s大韓民國”或縮寫“朝鮮”。


92.避免使用“穆斯林國家”或“穆斯林世界”,而是使用“伊斯蘭國家”或“伊斯蘭世界”。然而,它完全尊重有關國家的定義,例如印度尼西亞不自稱為“伊斯蘭國家”。


93.避免在達爾富爾報道中使用“阿拉伯民兵”,而是使用“民兵武裝”或“部落武裝”。


94.在報道社會犯罪和武裝沖突時,一般不需要突出犯罪嫌疑人和沖突參與者的膚色、種族和性別特征。比如報告中要避免提到“黑混混”,可以直接用“混混”。


95.不要叫撒哈拉以南地區“黑非洲”,要叫“撒哈拉以南非洲”。


96.不要在公開報道中使用“伊斯蘭原教旨主義”或“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而是使用“宗教激進主義(激進分子、激進組織)”。如果不可避免,有必要采用的話,可以采用“伊斯蘭激進組織(成員)”,但不應該使用“伊斯蘭激進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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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在涉及阿拉伯和中東的報道中,不要使用“十字軍東征(Eastern遠征)”這樣的字眼。


98.對于國際戰爭中雙方戰斗人員死亡的報道,避免使用“陣亡”、“被殺”等詞語,避免使用“犧牲”等詞語,而是使用“陣亡”等詞語。


99.不要稱哈馬斯為恐怖組織或極端組織。


100,平時避免用“前蘇聯”,用“蘇聯”。


101.應采用“烏克蘭東部平民武裝力量”,應避免“烏克蘭親俄武裝力量”、“烏克蘭民兵武裝力量”和“烏克蘭分裂分子”。


102、避免使用“一帶一路”戰術的提法,而采取“一帶一路”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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